本報記者 王亦君《中國青年報》(2014年11月02日01版)
  今天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將從2015年5月1日起實施。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信春鷹表示,行政訴訟法自1990年1月1日實施以來,公眾普遍評價:民告官案件在“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這三難問題上,比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更為突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統計,1990年~2012年,全國法院一共受理一審行政訴訟案件191萬多件,年均83168件,占受理案件總數的比例不超過2%。在已經立案的民告官案件中,只有27%左右得到實體裁判,原告勝訴的只占一成。
  信春鷹介紹,行政訴訟法首次修改主要針對“三難”問題,從擴大民告官案件的受案範圍、強化法院受理程序約束、對民告官案件實行跨行政區域管轄等多方面進行了完善。
  實行立案登記,保證民告官案件入口暢通
  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並出具書面憑證,對於不接受起訴狀、接受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長期以來,我國民告官案件的受案範圍因較為狹窄而備受爭議,此次修改在受案範圍方面,增加了可以受理的案件範圍的正面列舉,增加了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障待遇;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沒有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行為。另外,將可以作為民告官案件被告的行政機關的範圍擴大為“包括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授權作出行政行為的組織”。
  紅頭文件納入司法審查,“告官不見官”或將改變
  根據現行行政訴訟法,對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征收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才能提起訴訟,對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等抽象性行政行為不受法院審查。
  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刪去了具體行政行為中的“具體”二字,規定原告針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如果認為這一行為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不合法,也可以一併提起審查,除非上述規範性文件屬於國務院部門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規章。這意味著,老百姓可以針對規章以外的抽象性行政行為提起附帶性起訴,政府的“紅頭文件”將被間接納入行政訴訟中。
  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力圖破解實踐中“告官不見官”的現象,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被告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依法給予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分的司法建議。
  指定法院審理跨行政區域民告官案件
  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在民告官案件的提級管轄和異地管轄上做了技術性的完善,對縣級以上政府提起的行政訴訟將由中級人民法院提級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表示,根據相關文件的要求和法律的規定,一方面,最高法院可以設立巡迴法庭,來審理跨區域的行政案件或者其他案件。另一方面,高級人民法院經過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審理行政案件或其他案件。
  江必新介紹說,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安排是,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四中全會的決定,以及這次訴訟法的規定,指定一些法院來審理跨區域的行政案件。“具體來說,利用原來鐵路法院的框架,把一部分行政案件和一部分與交通有關的刑事案件、與行政訴訟有關的民事案件和其他一些案件,指定到原來的鐵路中院或者是基層法院來進行管轄。現在正處在試點階段,不久後,幾個這樣的法院將會掛牌,以審理行政案件為主。”
  “這些法院不屬於專門法院,除了審理行政案件以外,還審理有些刑事和民事案件;也不是普通法院,整體上屬於普通法院序列,但又有一些特點,就是跨行政區劃的普通法院。”江必新說。
  “對於跨行政區域管轄的法院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做過多次研究,但這不僅是管轄問題,還涉及法院的職能轉換,比如鐵路法院的職能轉換,有關人員編製問題,都需要相關部門予以配合。同時,還要進一步研究相關的法律依據,盡可能做到合法有據,盡可能做到穩妥。現在還很難說有明確的時間表,取決於相關部門配合、相關措施配套、特別是在法律依據方面各方面商談的具體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將全力推進這項工作儘早得到落實。”江必新說。
  本報北京11月1日電  (原標題:多項新規劍指“民告官”三大頑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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